日前,江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政策,实行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通知》指出,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政策。按照天然气发电平均先进成本、社会效益和承受能力、企业合理回报等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天然气发电调峰机组、热电联产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按照现行天然气门站价格2.04元/立方米核定的电价水平(含税,下同),调峰机组容量电价为28元/千瓦·月,电量电价为0.436元/千瓦时;热电联产机组按40万、20万、10万级机组划分,容量电价分别为28、32、42元/千瓦·月,电量电价分别为0.449、0.484、0.469元/千瓦时。区域式分布式机组按照10万级热电联产机组价格水平执行。楼宇式分布式机组执行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0.772元。
《通知》要求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电价空间总额控制原则,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在既有空间内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作适度调整。调价幅度按照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与气价联动计算公式执行。楼宇式分布式机组按照10万级热电联产机组相应调整。
在电价空间不足情况下,新上机组暂按燃煤标杆电价结算,天然气发电的调试电价按照核定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的80%结算,热电联产机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热电比合理分摊相应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价格。
以下为文件全文:
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的通知
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天然气发电企业:
为完善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引导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明确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实行标杆电价政策。按照天然气发电平均先进成本、社会效益和承受能力、企业合理回报等原则确定上网电价。天然气发电调峰机组、热电联产机组执行两部制电价,按照现行天然气门站价格2.04元/立方米核定的电价水平(含税,下同)见附件1。区域式分布式机组按照10万级热电联产机组价格水平执行。楼宇式分布式机组执行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0.772元。
二、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按照电价空间总额控制原则,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在既有空间内对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作适度调整。调价幅度按照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与气价联动计算公式(详见附件2)执行。楼宇式分布式机组按照10万级热电联产机组相应调整。
三、在电价空间不足情况下,新上机组暂按燃煤标杆电价结算。
四、天然气发电的调试电价按照核定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容量电价和电量电价)的80%结算。
五、热电联产机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热电比合理分摊相应的成本,并取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价格。
六、以上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15〕323号)同步废止。
附件:1.天然气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表
2.天然气发电机组电量电价与气价联动计算公式
3.天然气电厂机组容量一览表
江苏省物价局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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