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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6-13    阅读次数:2371次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
〈试行〉的通知
苏建函城 〔2010〕  867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园林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的程序、内容、频次,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检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燃气安全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燃气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多年来,各地政府和燃气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燃气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目前一些城市燃气管线安全间距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还未得到彻底清除,部分液化气站点还存在着管道腐蚀、仪表阀门到期不检、消防器材失效、过期钢瓶使用和塑封不规范、站区周边安全间距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威胁着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查找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和企业运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清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和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准确把握燃气安全检查内容和范围
      《检查标准》主要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用户管理以及投运的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压缩天然气场站、液化天然气场站、液化石油气场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高压燃气管道、中低压燃气管道等设施的运行管理。安全检查采用检查表方式,表1为企业安全管理检查的内容,表2、表3、表4、表5、表6为场站安全检查的内容,表8、表9为管道安全检查的内容,表10为用户管理检查的内容,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详见《检查标准》。
      工业企业的燃气设施和安全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燃气生产设施不适用本标准。当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
      三、精心组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
      燃气安全检查实行燃气企业自查为主,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检查考核和省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燃气企业应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自查,自查情况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设区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形成本地区年度安全检查情况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地抽查。各燃气企业必须积极配合燃气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工作,不得阻扰、对抗正常检查工作。
      燃气安全检查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也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加,参加燃气安全检查人员应在燃气安全检查表上签名,检查表应归档妥善保管。
      四、切实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检查内容按A、B、C三类评定。A类项为必须达到的要求,违反A类条款的内容应立即整改并监控运行或停运整改,达到要求后恢复正常运行。B类项为应该达到的要求,违反B类条款的内容应限期整改并监控运行,达到要求后恢复正常运行。C类项为一般性要求,违反C类条款的内容应作针对性整改或完善。
      各燃气企业要对照《检查标准》,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要实行监管运行,确保安全生产。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对燃气安全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停业整顿。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检查标准》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
      联系人:周敏珍  025-5186 8890   5186 8535(传真)。
      附件:《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试行)(略)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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